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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三字第0910769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
  • 十、本市市政中心大樓值日(勤)人員應於退值後補休,退值後如因公務需要無法補休時, 得依加班補休之規定期限內補休,逾期即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休或改發加班費),其 補休規定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勤)人員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人員補休一天半。 天然災害發生,經宣布全日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值日(勤)人員補休一天半;僅宣布半 日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值日(勤)人員補休一天。 市政大樓以外機關,得就其輪值情形,參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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