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 悉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 員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輪調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局各業務單位內人員之輪調。 (二)職務輪調應顧及輪調人員工作性質、能力、專長等情形實施輪調。
- 三、輪調人員: (一)輪調人員以本局辦理工商登記、農林業、巡山業務人員為限。 (二)輪調職務限於九職等(不含主管)以下及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本局科室主管 以上人員不在此限。
- 四、輪調任期及方式: (一)商業登記: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員:以各股間之職位為輪調範圍,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三分之一 為原則,每年檢討一次。 3.文書支援人員:以個別職位為輪調範圍,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三分之 一為原則,每年檢討一次。 4.檔案管理人員:以個別職位為輪調範圍,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三分之 一為原則,每年檢討一次。 (二)工廠登記: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人員:採各職位或各股輪調方式,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四分之一 為原則,每年檢討一次。 3.查處違章工廠人員:採責任區之間輪調,每一年輪調一次,每年以輪調四分之 一為原則,每年檢討一次。 (三)農業資材登記: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人員:採股內輪調方式,每三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 每年檢討一次。 (四)保安林巡查: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人員:採各職位或各股之間輪調,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四分之一 為原則。 3.巡山員:採責任區之間輪調,每一年輪調一次,以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 一為原則,每年檢討一次。 (五)山坡地巡查: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人員:採各職位或各股之間輪調,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四分之一 為原則。 3.巡山員:採責任區之間輪調,每半年輪調一次,以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前列各款輪調人員百分比之計算,含升遷、離職、新任人員。
- 五、不實施輪調人員: (一)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在單位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人員。 (三)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職人員、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上人員。 (四)其他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六、輪調配合措施: (一)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 (二)輪調業務除定期作通盤檢討外(原則最少一年一次),視業務狀況或重大政策變 革得另行檢討之。 (三)輪調人員如尚未到期,發生不法情事者,除依有關法規處理外,必要得隨時輪調 之。 (四)各科室人員輪調業務執行情形列為該科室主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依據。
- 七、輪調人員若有業務需要,各單位應先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符需要。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01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二字第8705148400號函修正備查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