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輪調人員: (一)輪調人員以本局辦理工廠登記、農林業、巡山業務人員為限。 (二)輪調職務限於九職等(不含主管)以下及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本局科室主管 以上人員不在此限。
- 四、輪調任期及方式: (一)工廠登記: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查處違章工廠人員:採責任區之間輪調,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四分之 一為原則。 (二)農業資材登記: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人員:採股內輪調方式,每三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 每年檢討一次。 (三)山坡地巡查: 1.股長:以任現職三年以上者優先輪調。 2.承辦人員:採各職位或各股之間輪調,每二年輪調一次,每次以輪調四分之一 為原則。 3.巡山員:採責任區之間輪調,每半年輪調一次,以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前列各款輪調人員百分比之計算,含升遷、離職、新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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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01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88)府人二字第8072666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