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目的 (一)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機 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並防杜貪瀆流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凡合於本要點所 定職務輪調人員,均應依本要點辦理。
- 二 輪調範圍 本要點所稱輪調範圍如下: (一) 主管職務輪調。 (二) 一般行政人員職務輪調。 (三) 技術人員職務輪調。
- 三 不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一) 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 本處政風、會計、人事人員。 (三) 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調任 (一) 業務特殊需要。 (二)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三) 因處理業務不當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四) 不適任現職有具體事蹟者。
- 五 輪調作法 (一) 主管職務輪調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 辦法」規定辦理。 (二) 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應予 輪調。 (三) 辦理採購業務主管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非主管人員之任期二年, 屆期應予輪調。
- 六 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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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9-2001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二字第8802516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員工職務輪調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職務輪調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