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001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溯自105年1月1日生效
  • 貳、員工文康活動: 一、所稱員工文康活動,係指各機關以聯誼、參覽、休閒、慶生等方式辦理之國內活動 。 二、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遵守事項: (一)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限。 (二)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應統籌規劃辦理,但活動性質特殊或配合機關需要 ,經機關首長同意者,所屬科、室單位得自行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時,可視活動性質酌量邀請眷屬及退休人員參加, 並得酌收費用,以資聯誼。 (四)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 方式調查員工意願。 (五)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其中慶生活動金額不得逾預算金 額二分之一。
  • 叄、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除應遵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外,辦理 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車輛時,其契約訂定應參考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 約範本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