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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7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87)北市水人字第8721424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企業化經營,激勵自來水從業人員工作士氣 ,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訂定本實 施要點。
  • 二、本處員工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二部分,獎金之總額以不超過薪給總額 四.六個月為限。
  • 三、考核獎金部分: 考核獎金包括員工年終考核(績)獎金及本處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處當 年度工作考核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工作考核 列乙等以下(含乙等)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一至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年度工作考核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一個月薪給總額 為限。年度工作考核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處 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一)員工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左: 1.本處職員(含會計、人事、政風、派用、駐衛警察等人員)分別依照「臺灣地區 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 。 2.本處編制內工員,依照「本處工作規則」之考核規定辦理。 (二)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員工年終考核(績)獎金之餘額按全體 員工薪給比例發給。
  •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由本處年度達成之總盈餘,依員工貢獻程度計給。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 過二.六個月薪給為限。 (二)績效獎金計算公式如左: 績效獎金=本年度決算盈餘×勞動成本占營業支出比率×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 即: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 績效獎金=本年度決算盈餘×(────────────────)× 本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本年度決算用人費 (────────────────────────────────────) 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前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 前項計算公式中之決算盈餘如因政策關係導致增損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發。但盈餘伸 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盈餘±政策因素>=0),無盈餘或虧損年度 不發給績效獎金。
  • 五、當年度績效獎金以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盈餘為基準,並考量政策因素所導致之增減 盈餘後計算之,政策因素之項目及金額,本處應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期限報府核定。 前項政策因素認定之範圍如左: (一)非屬本處營運所獲致之增加盈餘金額如非員工貢獻部分,應減少決算盈餘。 (二)非屬本處營運所導致之減少盈餘金額,應增加決算盈餘。 (三)本處因執行政策性工作,配合施政措施或遭受重大災害而減少盈餘時,應增加決 算盈餘。 (四)本處應估算合理投資報酬率(以主要融資銀行臺北銀行當年度基本放款年利率為 標準),若因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未能適時反應成本調整水價,致減少盈餘,應增 加決算盈餘。 績效獎金應在當年度決算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定後,一個月內,由本處將該年度預 算與決算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述明原因並附參考表,報府核定應發績效獎金總額。
  • 六、績效獎金發給除第八點規定外,左列人員依員工當年度在本處實際服務月數比例核發。 到離職月份任職十五日以上者以一個月計,未滿十五日者不計。 (一)現職人員。 (二)退休、資遣人員。 (三)辭職人員。 (四)留職停薪人員。 (五)因案停、休職(工)而復職(工)人員。 (六)應徵服兵役人員。 (七)在職死亡。
  • 七、績效獎金依核定總額與當年度最後月份員工薪給之比例核發,並依左列規定加發或減發 之。 (一)員工在年度內請事假超過八日或請病假超過三十日者,其績效獎金依左列公式減 發: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278)×(事假日數-8+病 假日數-30)〕 (二)員工在當年度曾獲左列獎勵者,其績效獎金經本處審查小組審議奉處長核定後依 左列基準加發: 1.每記大功一次者(不含累計),加發百分之三。 2.每記功一次者(不含累計),加發百分之一。 (三)員工在當年度曾獲記過或曠職處分者,其績效獎金經本處審查小組審議奉處長核 定後依左列基準減發: 1.每記大過一次者(不含累計),減發百分之三。 2.每記過一次者(不含累計),減發百分之一。 3.每曠職一日者,減發百分之二(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但因曠職已按日減 發獎金者,如再因曠職受記過處分,不再依本條(三)款之規定減發獎金。
  • 八、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績效獎金: (一)年終考核(績)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 (三)因案免職、撤職或解僱者。
  • 九、本處經營績效考核奉核定後,由處長視各單位(含工程總隊)工作績效及對本處貢獻程 度,自績效獎金中提撥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績優單位之團體獎金及績優個人獎金,餘再按 員工薪給計算核發。
  • 十、本處如未達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處長應負經營成敗責任。
  • 十一、本處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擔情形核算估計,編 列績效獎金預算。
  • 十二、本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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