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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092283743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
  • 七、績效獎金依核定總額與當年度最後月份員工薪給之比例核發,並依下列規定加發或減發 之。 (一)員工在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五日或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其績效獎金依下列公式 減發: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事假日 數-5+病假日數-28)〕 (二)員工在當年度曾獲下列獎勵者,其績效獎金經本處審查小組審議奉處長核定後依 下列基準加發: 1.每記大功一次者(不含累計),加發百分之三。 2.每記功一次者(不含累計),加發百分之一。 (三)員工在當年度曾獲記過或曠職處分者,其績效獎金經本處審查小組審議奉處長核 定後依下列基準減發: 1.每記大過一次者(不含累計),減發百分之三。 2.每記過一次者(不含累計),減發百分之一。 3.每曠職一日者,減發百分之二(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如因曠職已按日減 發獎金,再因曠職受記過處分者,不再依前二目之規定減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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