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 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 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 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