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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公務人員保障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條條文
  • 第 76 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 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 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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