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1 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 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