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審計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31340號令修正公布第59、82條條文(第59條施行日期定為民國88年5月27日)
  • 第 5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 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 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 第 8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