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2-1 條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 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 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 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 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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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