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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預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563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 第 53 條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 辯論。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 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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