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9-1 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 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 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81號令修正公布第9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