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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會計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7601號令增訂公布第99-1條條文
  • 第 99-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 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 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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