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本會應對各黨團公平分別設置議會黨團辦公室;其設置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