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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9458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 第 17 條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本會應對各黨團公平分別設置議會黨團辦公室;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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