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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服字第10231479400號函修正第9、12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
  • 九、(申請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 執行機關辦理單一窗口網站案件處理時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處理時限以民眾至單一窗口網站傳送申請之次日起算。 (二)民眾於例假日傳送之案件,處理時限由系統自動判別改以上班日起算。 (三)處理時限含例假日,惟結案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上班日為處理時限之末日。另 處理時效含假日之案件,處理期間如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星期六、日之 例假日除外),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由系統自動延長之。 (四)補正案件之等待補正時間,可由單一窗口網站累計計算後扣除,惟各機關應敘明 補正原因及設定補正期限。 (五)以超商條碼繳費單、信用卡網路支付或 Web ATM等方式繳費之申請案件,處理時 限可扣除等待繳費期間,由單一窗口網站自動累計扣除之。 (六)執行機關辦理單一窗口網站之案件處理時限應與「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表」一致。惟處理時限以「小時」計算者,應配合單一窗口網站另訂定合理時限 ,並函報本府核准後另行公告實施。執行機關另須將單一窗口網站之案件處理時 限併入年度「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審查作業,一併進行修正。
  • 十二、(懲處之簽報) 執行機關配合辦理單一窗口網站作業,違反本規範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由研考會 專案簽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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