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及二位副執行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人事處、財政局、主計處、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 、交通局、產業發展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觀光傳播局、兵役處、捷運工程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資訊處等各機關(公司)首長 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等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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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4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45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