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處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工務執行秘書及法務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 並具專業之人士兼任,執行長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 本處各項事務;執行秘書承命負責執行本處各項籌設業務,並指揮、管控所屬人員之各 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 本處為業務需要得成立工作小組,置組員若干人,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 本處之幕僚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辦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1-2002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103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