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報請市長聘(派 ) 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協會團體推派。 (二)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一人。 (三)會計師代表二人:由會計師公會推舉二人。 (四)傳播、財經、會計專家學者三人:由本府聘請對有線電視產業或相關領域具學識 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五)政府代表三人:由本府指派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1
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7592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