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本會委員與會前就系統經營者申報之財務報表資料文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所 審查之系統經營者家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1
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7642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