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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4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0、11點條文
  • 七、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主管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 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主計處、觀光傳播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 業務。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與會前就系統經營者申報之財務報表資料文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所 審查之系統經營者家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觀光傳播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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