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1.兒童福利:設置幼兒園、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 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工作等事項。 2.青少年福利:設置青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育樂等福利機 構及推動青少年保護工作、獎助學金、職業訓練等 事項。 3.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護 與安置、婦女成長教育等事項。 4.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養護、文康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 等事項。 5.身心障礙福利: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教養、 職業訓練、就業、諮詢、育樂、復健等服務及資 助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事項。 6.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精神倫理建設 等事項。 7.一般福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救助、急難災害救助、天然 災害救助、清寒學生獎助、巡迴醫療義診等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1.社會教育: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關 係等講座,辦理反煙毒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 家、戒毒中心等事項。 2.文化建設: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生命禮俗館、活動中心 、文康育樂設施,出版優良刊物,媒體弘法教育,舉 辦配合地方節慶之傳統優良民俗技藝活動,參與(或 從事)文化資產與古蹟之保存、維護工作及辦理各種 語文教學研習等事項。 3.端正禮俗: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倡導婚喪喜慶節約、改善不良喪 葬及其他習俗等事項。 4.其他事項:其他有益於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事項。
- 五、宗教團體全年度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予以獎勵: (一)捐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捐資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三)捐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雖未符前項規定,但其所興 辦事業獨特創新,或配合政府重要政策持續性興辦,且其具體事蹟著 有績效,由本府酌予獎勵。 第一項獎勵方式,由本府依捐資金額給予獎座、獎牌或獎狀等獎勵, 但本府得依實際審查結果予以調整之。
- 九、符合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各區公所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填具事蹟表及 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各二份,送本府民政局彙辦。 前項之宗教團體,如亦符合內政部辦理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 教化事業獎勵要點之獎勵規定者,應由本府民政局將各宗教團體之請 獎績優事蹟表,上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系統」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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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14
臺北市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民宗字第10130467000號函修正第3、5、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