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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家防字第09830778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依 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7條第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9條第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9條第3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1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2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3條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8條但書

     

    本法未定有最高額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不得援引第19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19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8條但書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金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4

    4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處罰。

    第9條第2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金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第4項

    16

    得加重部分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18條第2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100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100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第1項、第3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100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100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第2項、第3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按個案情節,依前開第17項或第18項之內容裁處併罰(即準用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

    第16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第1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第2項

  •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主管機關

    備註

    1

    醫院、診所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無故拒絕診療或拒開驗傷診斷書。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四項。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一萬元。
    2.第二次以上,按次增加罰鍰額度一萬元,最高至五萬元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裁罰之執行應就同一醫院、診所之違反行為次數累計處罰,不因新年度而重新計算。

    2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外,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罰鍰金額以同一事件之次數、則數及情節分別核處之金額併計,惟每次最高以六十萬元為上限:
    1.情節輕微者,第一次核處六萬元,第二次以上按次增加罰鍰額度六萬元,最高至六十萬元整。
    2.情節嚴重者,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其情節裁處。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交通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各類媒體違反事件主管機關如下:(1)出版品、廣播、電視屬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但廣播及電視部分限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2)遊動廣告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3)張貼廣告、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電腦網路屬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次」定義如下:(1)報紙:以日為單位。(2)雜誌:以期為單位。(3)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4)光碟:以散佈次數為單位。(5)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日為單位。(6)張貼廣告、招牌廣告、遊動廣告及樹立廣告:以日為單位。
    3.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辦理。

    3

    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列情形之一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本市主管機關通知命其接受評估,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或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並經本市主管機關通知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拒絕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1.加害人經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罰鍰,並限於一個月內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不到場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2)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者。
    (3)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4)接受時數不足者。
    2.有前開1.各款情形之一之加害人,經再限期一個月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移送之主管機關者,由主管機關裁處五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依本項規定對不履行作為義務之加害人裁處罰鍰後,加害人仍不履行義務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

    4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之加害人,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1.未依規定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或報到者,處一萬元罰鍰,並限於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或報到。
    2.加害人經再限期一個月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或報到,屆期仍不履行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如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移送之主管機關者,由主管機關裁處五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依本項規定對不履行作為義務之加害人裁處罰鍰後,加害人仍不履行義務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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