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土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申請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 二、申請人:由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測量。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1 土地複丈 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 下 載申請書表使用或 向地政事務所服務 台免費索取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2 申請人身 分證明 文件: (1) 本國自 然人檢 附戶籍 謄本或 身分證 影本或 戶口名 簿影本 (2) 法人檢 附法人 登記證 明文件 及其代 表人資 格證明 (3) 華僑檢 附華僑 身分證 明書 (4) 外國人 檢附護 照影本 (5) 香港、 澳門居 民檢附 護照或 香港、 澳門永 久居留 資格證 件影本 (6) 大陸地 區人民 檢附經 行政院 設立或 指定機 構或委 託民間 團體驗 證之身 分證明 文件 (1) 戶籍謄本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 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4) 護照影本自行 影印 (5)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自行影 印 (6) 大陸地區人民 身分證明文件 向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 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 二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 人或禁治產人者 ,須另檢附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 2 華僑身分證明應 由申請人自行切 結國外地址之中 文。 3 檢附我駐外單位 簽發之授權書辦 理者,須檢附授 權人及被授權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 4 前列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 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 」字樣並蓋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 能以電腦處理達 成查詢者,得免 提出。 6 公司法人申請時 ,應提出公司設 立 (變更) 登記 表或抄錄本。 3 他項權利 設定契約 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4 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 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 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免附。 5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五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 請者檢附。 2 申請書有委任關 係欄經填註者免 附。 - 四、申請手續 (一) 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 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 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 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 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5.複丈完竣後應核發之他項權利位置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 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 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 現場指界或領丈: 1.申請人應事先埋設土地界標,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 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或身分證明,準 時到場領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 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 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 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 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 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 領取他項權利位置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 (委託 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他項權利位置 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每單 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超過一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 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 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二)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三)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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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9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測量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1111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測量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測量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