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土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得 申請土地他項權利位置勘測。
- 二、申請人:由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測量。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註 1.土地複丈申 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 北市政府地政 局網站(網址 :www.land.t 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 使用或向地政 事務所服務台 免費索取,並 以 2 分為限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207 條 2.申請人身分 證明文件: (1)本國自 然人檢 附戶籍 謄本或 國民身 分證影 本或戶 口名簿 影本 (2)法人檢 附法人 登記證 明文件 及其代 表人資 格證明 (3)旅外僑 民檢附 華僑身 分證明 書及其 他附具 照片之 身分證 明文件 (4)外國人 檢附護 照影本 或中華 民國居 留證影 本 (5)香港、 澳門居 民檢附 護照或 香港、 澳門永 久居留 資格證 明文件 影本 (6)大陸地 區人民 檢附經 行政院 設立或 指定機 構或委 託之民 間團體 驗證之 身分證 明文件 或臺灣 地區長 期居留 證 (7)歸化或 回復中 華民國 國籍者 ,應提 出主管 機關核 發之歸 化或回 復國籍 許可證 明文件 。 1.戶籍謄本向 戶政事務所 申請,國民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 影本自行影 印 2.法人向主管 機關或其登 記機關申請 3.旅外僑民向 僑務委員會 申請 4.護照影本自 行影印;中 華民國居留 證向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 民署申請 5.香港、澳門 永久居留資 格證明文件 影本自行影 印 6.大陸地區人 民身分證明 文件向財團 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申 請驗證;臺 灣地區長期 居留證向內 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 請 7.歸化或回復 國籍許可證 明文件向內 政部戶政司 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40 條、第 42 條 1.申請人為未成年 人、受監護宣告 或受輔助宣告之 人者,須另檢附 法定代理人或輔 助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2.華僑身分證明書 係依華裔證明文 件向該管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者, 應另檢附國籍證 明文件。旅外僑 民身分證明應由 申請人自行切結 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3.檢附我駐外館處 驗證之授權書辦 理者,須檢附授 權人及被授權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 4.前列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 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 」字樣並簽章。 5.申請人身分證明 能以電腦處理達 成查詢者,得免 提出。 6.公司法人申請時 ,得檢附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核發 之設立、變更登 記表正(影)本 或 100 年 3 月前核發之抄錄 本正(影)本, 並由法人簽註「 (本影本與正本 (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核發之抄錄 本或影本)相符 ,)所登記之資 料現仍為有效, 如有不實,申請 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蓋章。 7.身分證明文件為 外文者,其中文 譯本,應由申請 人自行簽註切結 負責。 3.他項權利設 定契約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207 條 4.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207 條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 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免附。 5.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205 條 1.委託他人代理申 請者檢附。 2.申請書有委任關 係欄經填註者免 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 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申請時應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收件人 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4.複丈完竣後應核發之他項權利位置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 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 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件時 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準時到場會同辦理,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 ,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或時間到場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 已繳納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 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他項權利位置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 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他項權利位置 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 1 公頃以 1 公頃計, 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0 元計收,超過 1 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 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 10 公頃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 計。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5 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複丈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 5 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 丈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3009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他項權利位置勘測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76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