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制度」暨行政院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六八一二號 函頒「公共工程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化方案」辦理,以確保公共 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揭櫫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係由參與工程之單位,包括承 包廠商(以下簡稱乙方)及工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共同重視 施工品質,依循合理之作業程序及系統化品質管制及管理,以達確保 工程品質之目標。
- 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預算達稽察一定金額(新臺幣五 千萬元)以上工程之施工品質管理適用本要點。
- 四、乙方應負責品質管制,以自主管理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品質。
- 五、乙方應於各該工程工地設立專責品質管制組織,其負責人之地位應與 工地代表平行,該品管組織及人員,應於開工前向甲方報核。關於品 質管制負責人之資格及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另以合約規定之。
- 六、乙方應依據工程合約內容選定主要施工項目,擬訂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經品管負責人及主任技師簽認,並訂定檢驗流程、自主施工檢核表及 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於開工前向甲方報核。
- 七、乙方應切實依甲方核定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檢驗流程辦理,並於每 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核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 負責人簽認(如屬重要施工項目應再經主任技師簽認)後,送交甲方 工地工程司,甲方工地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並需經甲方工 地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次一階段施工項目。
- 八、甲方除派駐現場之工地監工人員外,應另成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並 訂定品管之作業流程及督導要領。
- 九、甲方應查核乙方所提出之各項施工計畫、品管作業計畫及相關表件等 ,並擬定材料抽驗計畫、施工過程查核計畫及品質抽驗作業程序。
- 十、甲方監工人員應對乙方提出之出廠証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 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查証,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以確保 進場之材料設備符合合約規定,查証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查証紀錄表, 如有缺失,應即通知承包商負責改善。
- 十一、甲方應查核施工作業:對各項施工項目重點實施查核,查核結果應 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並將查核所發現之缺失,通知乙方 立即改善。
- 十二、甲乙方均應對各項文件、紀錄妥予留存、建檔、備查。
- 十三、乙方如未依本要點辦理時,其所完成之工作,甲方得不予承認,且 甲方得停發估驗款並要求撤換品管人員,乙方不得異議。
- 十四、本要點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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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一字第84070509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