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67537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符合設計規範,依 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 化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係,由工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及工程承包商(以下簡稱乙方)共同重視施工品質,依循合理作業 程序及系統化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以達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預算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 公共工程。
  • 四、甲方應於工程合約內編列專項品管費用。
  • 五、乙方應負責品質管制,以自主管理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品質。
  • 六、乙方應依工程合約規定設立專責品質管理組織,其負責人之地位應與 工地代表平行,獨立運作負責品管業務。其品質管理負責人及品管人 員之資格、人數,依工程合約規定之。
  • 七、乙方應依據工程合約規定,擬訂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經品質管理負責人及主任技師簽認後,至遲於開工 後一個月內併品管組織、人員送甲方審核;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作業 時間需較長者,得以專案申請甲方轉報上級機關核可。
  • 八、乙方應切實依甲方核定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 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質 管理負責人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主任技師簽認)後,送 交甲方工地工程司(如委託監造則工地工程司係指委託監造工程師, 以下類同)工地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並俟工地工程司核可 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施工項目。
  • 九、乙方遴聘之品管人員經甲方核備後,甲方應於一週內將下列資料轉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列管: (一)公共工程標案受聘品管工程師提報表(如附表) (二)品管工程師結業證書影印本。 (三)擷取有關品管工程師、品管組織、品管費用部分合約內容。 (四)乙方品管組織表(職稱、姓名)。 (五)乙方編列品管費用概算表。 工程進行期間,品管工程師因故調離或離職,乙方應於二週內遴聘合 格品管人員接替,同時申請甲方核備後,由甲方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 十、甲方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除派駐工地工程司外,應另成立施工 品質督導小組並訂定品質管理之作業程序及督導要領,確實監督乙方 執行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 十一、甲方應查核乙方所提之各項施工計畫、施工品質管製計畫及相關表 件,並擬定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執行材料及設備抽驗、施工過程查 核、品質抽驗作業,並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甲方如委託辦理監 造作業時,應於委託契約中要求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其內容應 包括監造組織、品質管理作業流程、材料及設備檢驗計畫、施工過 程查核計畫及品質抽驗作業程序,並審核乙方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 管制計畫。
  • 十二、甲方工地工程司應對乙方所提出之出廠証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 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 ,以確保進場之材料設備符合合約規定,查證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查 證紀錄表,如有缺失,應即通知乙方改善。
  • 十三、甲方應對各項施工項目實施重點查核,並應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 表,並將缺失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十四、甲乙雙方均應對各項文件、紀錄妥予留存、建檔、備查。
  • 十五、乙方未依本要點辦理時,其所完成之工作,甲方得不予承認、停發 估驗款、要求撤換品質管理人員,並要求限期改善,乙方不得異議 。如乙方在甲方規定期限內未改善完成者,甲方得報奉核定後,停 止其參加本府相關工程投標權一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