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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46709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 範要求,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以下管稱品管)制度及公共工 程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化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共工程施工品管,係指由舉辦公共工程之機關(以下 簡稱甲方)及承攬廠商(以下簡稱乙方)共同重視施工品質,依循合 理作業程序系統化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以達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公共工 程。
  • 四、甲方應於工程合約內編列專項品管費用。
  • 五、乙方應負責品管,以自主管理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之品質。
  • 六、乙方應依工程合約約定設立專責品管之組織,其負責人之地位應與工 地代表相同,獨立運作負責品管業務。其品管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應 依工程合約所約定之資格與人數。
  • 七、乙方應依據工程合約約定,擬訂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施工要領、品管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經品管負責人及乙方所聘之專任技師簽認後,至遲於 開工後一個月內併同品管組織人員名冊,送請甲方審核;如屬特殊或 重大工程作業時間較長者,甲方得以專案核可之方式辦理。
  • 八、乙方應確實依甲方核定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 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負 責人員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乙方所聘之專任技師簽認) 後,送甲方監造單位備查,監造單位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乙方自主施工檢查表應俟監造單位核可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 項目。
  • 九、乙方遴聘之品管人員經甲方同意後,甲方應於一週內將下列資料轉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列管: (一)公共工程標案受聘品管工程師提報表(如附表)。 (二)品管工程師結業證書影印本。 (三)有關品管工程師、品管組織、品管費用部分合約內容。 (四)乙方品管組織表(包括人員之職稱、姓名)。 (五)乙方編列品管費用概算表。 工程進行期間,品管工程師因故調離或離職,乙方應於二週內遴聘合 格品管人員接替,同時申請甲方同意後,由甲方依前項規定轉知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列管。
  • 十、甲方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除派駐監造單位外,應另以任務編組 成立施工品質督導單位,並訂定品管之作業程序及督導要領,確實監 督乙方執行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 十一、甲方應查核乙方所提之各項施工計畫、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及相關表 件,並擬訂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執行材料及設備抽驗、施工過程查 核、品質抽驗作業,並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甲方如委託辦理監 造作業時,應於委託契約書內,明定受託人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 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監造組織、品管作業流程、材料及設備檢驗計 畫、施工過程查核計畫及品質抽驗作業程序等,並審核乙方所提施 工計畫及品質管制計畫。
  • 十二、甲方監造單位應對乙方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 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以 確保進場之材料設備符合合約約定。 查證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查證紀錄表,如有缺失,應即通知乙方改善 。
  • 十三、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 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
  • 十四、甲方應對各項施工項目實施重點查核,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並將缺失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十五、甲乙雙方均應對各項文件、紀錄等,妥予留存、建檔與備查。
  • 十六、乙方未依本要點辦理時,其所完成之工作,甲方得不予以承認,並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 十七、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比 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品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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