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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36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25點條文
  • 二十三、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包括本府、中央主管及經費補助機關 等各單位之查核,以下亦同) 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 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對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一)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應予扣點時 ,每點罰扣新臺幣二仟元。 (二)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 ,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設置要點」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補充規定」規定辦 理外,另罰扣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一。 (三) 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於辦理施工查 核時,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仟元, 前條及本條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 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總 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二十五、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有監造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受託監 造單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一)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監造品質缺失扣點情形時 ,每點罰扣新臺幣五百元。 (二) 受託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於辦理施工查核時,無故未到 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仟元。 前條及本條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 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罰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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