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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品字第1043014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6、9、12、13、15~17、23~26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26日起實施
  •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作業,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 者,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要點。
  • 四、廠商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品質計畫提報監造單位審查: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整體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三十日 內提報。分項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各分項工程開始施工日前十五日提 報。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至遲應於 工程契約訂約後二十日內提報。分項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各分項工程 開始施工日前十五日提報。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品 質計畫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 前項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 延長其提送期限。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除情形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 ,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十日;如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 次通知廠商辦理。 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十五日內函 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十五日內函復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 限。 委託監造者,分項品質計畫由監造廠商審查核定並送機關備查。
  • 五、監造單位依工程規模、性質、設計圖說、規範及各分項工程間之關聯 性,就涉及影響結構安全部分、隱蔽部分、重要施工項目之施工作業 (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等,應明確訂定檢驗停留點;如工程 性質特殊,其隱蔽部分機關得擇重要項目訂定檢驗停留點。監造單位 並應指派其派駐現場人員辦理廠商申請之抽(查)驗工作,不得無故 遲延。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施工作業(含假 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 檢驗停留點),並應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廠商施工 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由 工地負責人簽認。其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檢驗停留點,應由廠商 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並通知監造單位辦理抽(查)驗。經監造單位核 備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 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前項自主檢查,廠商應自行錄影存 證並製成唯讀光碟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及度量尺度,以確認 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 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 項辦理。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遴聘專職品管 人員至少二人。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職 品管人員一人。 3.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 (二)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 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 案以三案為上限。 (四)前二款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五)廠商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十五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 表(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 七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 工時,亦同。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 ,廠商仍應依規定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 機關核定後,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得比照本點規定辦理。
  • 九、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下列工作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 錄表(附表 1 或附表 2)。屬建築工程者,並應依營造業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工程時,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 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 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 蓋章等(施工日誌如附表 3 或附表 4)。 (三)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 明。 (四)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估驗計價申請 單、施工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機關不予估驗計價。但如 施工時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完竣並證明按圖施工且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項,則由負責人或 專業技師辦理。
  • 十二、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所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 監造作業,於機關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派員監督施工;檢驗停留 點(限止點)應執行檢(查)驗程序,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督導 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 (三)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四)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 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五)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罰則。
  • 十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七點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現場人員; 每一標案最低之人數規定如下: 1.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二人。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 一人。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遴聘兼職現場人員至少一人。 (二)前款之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 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三)受託監造單位應於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 人員之登錄表(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 於七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 時,亦同。若廠商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監造單位仍應依規定將 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報請機關核定,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 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機關自辦監造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現場人員 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 形,其工程規模達查核金額以上並報經上級機關同意,或未達查核 金額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適用之。
  • 十五、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 費用及監造單位之材料設備抽驗費用,編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材料設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廠商材 料設備檢驗費應按分項工程費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為編列 原則。 (二)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 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機關委託監造 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 辦監造者,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以上抽(檢)驗費用 如係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 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
  • 十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 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訂定材料設備之抽(檢)驗、實驗室遴選 及抽(檢)驗費用支付等規定: (一)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時辦理材料設備抽驗,以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 並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材料設備抽驗頻率,屬機關自辦監造 者,應於監造計畫明訂;屬委辦監造者,機關應於辦理委託技術 服務時,於招標文件明訂,納入監造計畫辦理,由監造單位會同 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抽驗時,如因個案試驗項目費用過高、試驗頻 率低或數量有限者,得經機關同意併同廠商辦理材料檢驗。 (三)如採併同委託監造服務方式委外辦理材料抽驗者,機關應於委託 監造服務招標文件內,明訂由監造廠商提報合格實驗室,供機關 審查。 (四)下列檢驗或抽驗項目,應送由符合 CNS 17025 (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 構之認可標誌之試驗報告: 1.水泥混凝土 (1)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3)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4)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 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和廠用 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5)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6)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 (1)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 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和廠 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3)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4)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5)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金屬材料 (1)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2)鋼筋續接器試驗。 4.土壤 (1)土壤夯實試驗。 (2)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5.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1)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 13295 之 5.1 外觀狀 態、5.2 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5.3 抗壓強度等 3 項) (2)普通磚試驗。 6.其他經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並於招標時載明須辦理檢 驗或抽驗之項目。 (五)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 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 監造單位辦理之抽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 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六)實驗室遴選得由機關指定或由機關審查核定;抽(檢)驗費用得 由機關、廠商或監造單位支付,或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如有上開實驗室無法承試之材料者,經機關同意後,得送有能力承 試之實驗室辦理檢驗或抽驗。
  • 十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品 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其訂有 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職及人數 等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前項品管費用之編列方式如下: (一)人月量化編列: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 理費〕×工期。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 ;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二)百分比法編列: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 分之二。
  • 二十三、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一)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罰扣 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 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者,得比照辦理。 (二)品質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報外,並應罰扣 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 (三)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或品管人 員違反專(兼)職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品管 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 (四)廠商如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 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罰扣品管費 用總額之百分之五。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罰扣品 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 (五)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次自主檢查罰扣品管費用 總額之百分之五。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 單位得勒令廠商暫停施工,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六)廠商如未於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抽(查)驗合格,而逕行 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 之百分之五。 (七)廠商如未於自主檢查之查驗點報請監造單位核備或查驗合格, 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 用總額之百分之二。 (八)未依規定填報施工日誌者,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一 。 (九)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 ,依下列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1.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六萬元整 。 2.巨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 三萬元整。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二萬 元整。 4.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 新臺幣一萬元整。 5.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三千元 整。 前項懲罰性違約金罰扣合計金額以品管費用總額為上限。
  • 二十四、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包括本府、中央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 機關等各單位之查核,以下亦同)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 責於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對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一)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應予扣點時 ,其罰款額度如下: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八千元罰款 。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 以四千元罰款。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 以二千元罰款。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一千元罰款 。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 ,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罰扣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一。 (三)於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 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九點及前項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 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 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二十五、監造廠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有下列情事者,機關應罰扣懲罰性 違約金: (一)未依限提出監造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 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 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二)監造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 提審外,並應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三。 (三)監造廠商未依期限設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擅自改派現場人 員或現場人員違反專(兼)職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 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四)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者,每逾期一日罰扣監 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五)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未配合辦 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 之千分之五。 (六)未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 分之五。 (七)監造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 期者,依下列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1.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每次罰扣新臺 幣二萬元整。 2.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者, 每次罰扣新臺幣一萬元整。 3.監造契約價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罰扣新臺幣 五千元整。
  • 二十六、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有監造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專案管 理廠商、監造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 (一)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專案管理、監造品質缺失 扣點情形時,其罰款額度如下: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 一點處以二千元罰款。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 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一千元罰款。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 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五百元罰款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 一點處以二百五十元罰款。 (二)於施工查核時,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派 駐現場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 扣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九點、前點及本點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 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 證金扣抵。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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