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本處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裁罰類 型 裁 罰 對 象 第一次違 規之處分 第二次違 規之處分 第三次違 規之處分 第四次 (含) 以後違 規之處 分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報紙、 雜誌、 圖書事 業違反 第三十 七條規 定刊載 酒廣告 者,由 地方新 聞主管 機關處 新臺幣 十萬元 以上五 十萬元 以下罰 鍰,並 通知限 期改正 ,逾期 未改正 者,得 按次連 續處罰 。 1 處新 臺幣 十萬 元以 上五 十萬 元以 下罰 鍰。 2 通知 限期 改正 ,逾 期未 改正 者, 得按 次連 續處 罰。 違 規 報 紙 、 雜 誌 、 圖 書 事 業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十萬元整 ,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三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二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三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三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九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依前三 次增加 之比例 增加罰 鍰金額 ,合計 最高以 新臺幣 五十萬 元整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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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130906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91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