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列管計畫:指各機關由年度個案計畫中,依第三點規定,擇定符合選案原則 之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列管者。 (二)主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之機關或學校。 (三)專案管理人員:實際督導計畫執行之人員。 (四)主管機關:主辦機關之上級一級機關或一級機關本身。 (五)執行概要:前款計畫於年度執行過程中,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並申請調整奉准者 。 (六)自評作業:主辦機關依第十六點規定自行辦理之評核作業。 (七)初評作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主辦機關提送之自評 表報資料辦理之評核作業。 (八)複評作業:研考會彙整初評結果報府。 (九)主辦人員: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人員。 (十)協辦人員:實際參與並協助計畫執行之人員(含機關研考人員)。 (十一)代辦機關:受主辦機關委託代為辦理計畫執行者。 (十二)協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必要協助者。 (十三)應完未完計畫:列管計畫於最終年度未能執行完成,須賡續執行者。
- 五、主辦機關應至臺北市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計畫管考系統(以下簡稱計畫管考系統) 研擬作業計畫。作業計畫應包含之項目及填寫內容,應依研考會函送之說明辦理。 主辦機關應於十二月底前將作業計畫(含作業計畫細目、綱要進度表及預算控制圖)提 送研考會審查。 應完未完計畫之主辦機關應重新研擬作業計畫,並依前項規定作業辦理。
- 二十、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個案計畫獎懲基準表」(附件二 )辦理。 屬應完未完計畫者,當年度個案考評依前點規定辦理,惟次年度如需辦理考評時,個 案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行政獎勵。
- 二十二、團體考評之獎懲:主辦機關之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成績;團體成績 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之計算方式,為個案成績之總平均,其等級區分與獎懲標準比照個案辦理 。屬應完未完計畫者,當年度團體考評依前述規定辦理,於次年度如需辦理考評時 ,個案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納入團體成績計算。 團體獎懲之對象為機關首長及研考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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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8)府授研管字第1083024065號函修正第2、5、20、2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