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 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委員計十二席,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報本府聘( 派)之: (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一人。 (二)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一人。 (三)臺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四)臺北市廣告代理商同業公會一人。 (五)各政黨代表五人。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一人。 (八)本府警察局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本會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市建管處負責辦理之。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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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8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1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