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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1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10點條文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 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報府聘(派)兼 任之。 (一)藝術或都市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五)廣告業同業公會代表二人。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七)本府文化局一人。 (八)本府消防局一人。 (九)本府建設局一人。 (十)本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十一)本府工務局一人。 (十二)建管處二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任期二年,其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
  • 四、本會審議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建管處派員兼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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