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申請戶籍謄本,由當事人向任一戶政所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戶字第1043099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