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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09731558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 五、本局辦理之採購應以下列作業程序提送審查小組審議: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底價審議程序: 1.採購預算書完成簽核程序後,由業務單位填列「採購底價表」(如附表一)內 之標的名稱、預算來源及金額、業務單位初訪底價,並檢附相關預算及分析說 明資料,一併送審查小組審議。 2.審查小組開會時應就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經其說明後進行審 查。會議中如對業務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得列入紀錄,並全案退 回業務單位檢討後再重新送審;經審議無異議者,由審查小組填具建議金額於 「採購底價表」內並加蓋審查小組戳章後密封,併同會議紀錄經召集人核章後 ,陳報局長核定。 (二)廠商標價顯不合理,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之審議程序: 1.由採購單位彙整廠商投標之價目單及說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底價表(均使用 影本)等資料,簽會原預算編列之業務單位填具意見後,移送審查小組執行幹 事陳報召集人列入審查小組開會議程。 2.開會時經原編列預算之業務單位說明其意見,續由各委員根據廠商所提說明內 容進行審議,將審議結論列入紀錄,陳報局長參核後,全案由採購單位據以辦 理後續作業。 (三)辦理未訂底價之採購案審議程序,(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七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辦理): 1.業務單位將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條款簽奉核定,交由採購單位辦理開標後,由採 購單位填列「未定底價採購案採購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表」(如附表二)內之 標的名稱、預算金額及最低廠商報價,並附開決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之投標廠商報價等相關資料,送審查小組執行幹事陳報召集人列入審查小組開 會議程。 2.採購評審委員會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於建議 金額表內填列並加蓋小組戳章後密封);如認為最低廠商標價合理,得不提出 建議金額,全案再由採購單位簽陳局長核定後辦理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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