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有關採購相關配合事宜 ,爰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組織架構:(茲以本局不同性質之採購分為二組) (一)事務性採購審查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室專門委員擔任,委員分別由秘 書(由召集人推選適當人選,簽請局長核定後任命之)、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 處、資產及財務管理室、秘書室副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二)技術性採購審查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擔任,設副召集人 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副總工程司擔任,委員分別由其他副總工程司及綜合規劃處 、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副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 四、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由業務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出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 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由審查小組研提建議金額,供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並提出建議, 以作為決標之參考。 (三)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審查小組之現有委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採 購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否 偏低。 (四)依需求協助審查本局採購各相關事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0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工字第1076004000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