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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規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600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 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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