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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041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3、9~1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注意事項)
  • 二、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發總隊)於接獲本府都市發展局檢送 都市計畫公告圖說及樁位資料或申請人、用地單位之申請需辦理逕為分割時,經登錄於 公文管理系統配件交各承辦員簽收,登記於承辦簿後,應即核對都市計畫公告圖說及樁 位資料是否齊全,按分割範圍查閱地籍正圖、研判案內地號及鄰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情 形、埋設都市計畫樁位及控制點分佈情形,調閱欲分割土地重測時之地籍調查表及歷次 分割之資料及複丈原圖,資料不齊全者應函請相關單位儘速補送。
  • 三、土地開發總隊於前項資料查對無誤後,應清查都市計畫樁,並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及用 地單位訂期現場指告(點交)相關都市計畫樁位及用地範圍,作成會勘紀錄。
  • 九、土地開發總隊於逕為分割成果確定後,應即函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並 函送相關單位釐正圖籍資料及副知用地單位或申請人,其分送資料及份數如下: (一)地政局:地籍分割抄圖及土地分割登記清冊各三份。 (二)地政事務所:面積計算表及地籍分割抄圖各乙份,土地分割登記清冊二份,複丈 原圖(如屬數值地籍者,應加送加註界址點坐標成果圖、表、坐標法面積計算表 各乙份)、數值化坐標資料。 (三)都市發展局:地籍抄圖乙份。 (四)用地單位:土地分割登記清冊、地籍分割抄圖各乙份。 前項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竣後,土地開發總隊如有撤銷逕為分割或更正地號、面積,應 儘速函送更正資料,由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處理,地政事務所更正完竣後應通知相關單位 ;如尚未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則由土地開發總隊函送更正資料,並副知相關單位。
  • 十、各轄區地政事務所接獲逕為分割成果時,應先由測量課辦理測量案收件、配件後,交由 承辦員檢查相關成果資料並核對地籍圖、登記資料是否相符,如經查覺有疑義情形,應 函請土地開發總隊查明釐清。逕為分割成果經測量課審核無誤後,應將土地開發總隊囑 託登記函影本連同面積計算表乙份、土地分割登記清冊乙份交由登記課辦理登記案收件 ,並移由地籍資料課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 十一、各轄區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課辦竣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列印換發書狀通知書,移送 測量課辦理訂正地籍圖。測量課訂正地籍圖完竣後,應掛號寄發通知書通知權利人辦 理書狀換發事宜,並將複丈原圖歸還土地開發總隊辦理訂正圖籍資料,其屬年度公共 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案逕為分割者,應同時副知本局(地用科)。逕為分割之土地,如 查明有限制登記者,該限制登記應轉載於分割後各筆土地登記簿上,並應將處理情形 通知該限制登記之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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