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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10572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8點
  • 一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二部分 (以下 簡稱基金決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決算;凡涉及作 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特 種基金決算。
  • 二 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 各基金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 ,並均應依照附錄貳各該書表格式所附註之說明辦理。
  • 四 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 訂成冊,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 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 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五 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 ,採兩面印刷方式編印,封面用淡綠色一五0磅紋銅版紙,書表尺寸 長二十九.七公分,橫寬二十一公分 (即A4尺寸) ,書脊加印「中華 民國xx年度xxx附屬單位決算」。
  • 六 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財 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 及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其載列 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 七 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當年度決算盈餘 (賸餘) 數繳 庫額,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解繳市庫並報送主管機關,非經本府 專案核准不得緩解。
  • 八 各基金之預 (暫) 收、代收、保管、借入等款項,應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檢討清理。 各項暫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且計畫尚未辦竣,必須留待清 理者外,均應沖轉或收回。
  • 九 各基金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權責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均 應於年度結束前查明並整理入帳。
  • 十 各基金當年度預算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 定辦理。原預計非一年所能完成之資本支出計畫,其已分年編列預算 者,應依預算執行,如因特殊原因,當年度內不能完成者,其預算餘 額,應依業務實際需要,依上開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 十一 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 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年度終了日之匯 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依伸算後金額覈實保留;若無法於 未支用預算額度內容納者,按上述未支用預算額度悉數保留,俟實 際執行時,再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二 各基金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 (以下簡稱應收款項) 備抵呆帳之 提存數,除各醫療院 (所) 醫療基金依應收款項餘額為準,以帳齡 分析法提存外,其餘基金應在法定預算範圍內提列,其累計數額以 不超過期末應收款項餘額百分之一為限。
  • 十三 為配合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 效,各基金管理機關 (構) 及其主管機關,依當年度「營業基金及 非營業基金決算辦理日程表」 (如附錄參) 辦理。
  • 十四 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 核單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 日前函送主計處彙辦,並副知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 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 十五 有關短期投資股票 (基金) 之評價處理原則,應切實依行政院主計 處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八處會二字第○三九一九號函規定辦 理 (如附錄肆) 。
  • 十六 各基金對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 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應檢討辦理。
  • 十七 本年度營業基金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之 會計科目辦理,上年度決算數,應配合重分類。
  • 十八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主管機關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九 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金,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 稅盈餘,「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 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 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於次年三月五日前送主計 處處理。
  • 二十 各基金應依規定編製基金決算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五份於次 年二月二十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及其主管機關,並 以二份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一 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 製之規定辦理。
  • 二十二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基金決算,應詳加審核其本年度營運得失 ,並編具業務考核意見書五份,自存一份,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 達審計處及財政局各一份,二份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三 各主管機關編製業務考核意見書之內容如下: (一) 業務計畫之實施經過,已完成或未完成程度及其效益。 (二) 營運之得失,經營效能之比較,資金運用結果,業務盛衰趨勢及 展望。 (三) 單位成本費率及銷售單價變動原因之檢討。 (四) 應行注意改進事項。 (五) 其他。
  • 二十四 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基金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包括營業及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 (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 二十五 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 如發現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六 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 月三十日以前編成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包 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審 計處審核。
  • 二十七 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 二十八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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