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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1020140439號令增訂發布第1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4款、第24條第2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3條序文、第4條、第5條第1項序文、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第 12-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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