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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1-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48770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 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 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 財政局。 四 教育局。 五 產業發展局。 六 工務局。 七 交通局。 八 社會局。 九 勞動局。 十 警察局。 十一 衛生局。 十二 環境保護局。 十三 都市發展局。 十四 文化局。 十五 消防局。 十六 捷運工程局。 十七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 觀光傳播局。 十九 地政局。 二十 兵役局。 二十一 體育局。 二十二 資訊局。 二十三 法務局。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 人事處。 二十六 政風處。 二十七 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八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九 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一 客家事務委員會。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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