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 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所稱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 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其需求類型及規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每年定期公告。 開發人得向本府提出申請,增加前項公告項目。
- 第 4 條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之申請案件,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
- 第 5 條申請依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優惠之容積,併同其他法規獎勵容積之額 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其計算方式如下: ΔV=ΔV0+ΣV≦Vx50% ΔV1+ΔV2≦Vx30% V:原基準容積。 ΣV:依其他法規獎勵容積。 ΔV:建築基地總容積放寬額度,以原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ΔV0=ΔV1+ΔV2 :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之放寬容積。 ΔV 1: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一:其計算方式詳附表 一及附表二。 ΔV 2:依地區都市計畫情況可得放寬容積參數之二:為因應建築基地開 發對環境之影響,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之種類及規模,酌 予增減容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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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4004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87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