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地籍及測量科:全市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及督導地政事務所登記測量 業務之推行等事項。 二 地價科:全市實施平均地權有關規定地價、照價收買、編製公告土地 現值表、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私有未建築 用地最高面積限制及不動產估價師管理等事項。 三 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全市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公有農地 管理、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及 不動產交易消費爭議業務等事項。 四 地用科:全市土地徵收及公地撥用等事項。 五 土地開發科:全市土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政策之研擬、法令研修、 業務督導、地政士管理及辦理地政業務教育訓練等事項。 六 資訊室: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執行、協 調聯繫與全市地政資訊管理、操作及訓練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督導、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土地開發總隊及地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土地開發總隊總隊長。 七 地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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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1001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363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暨編制表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