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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415800號令修正發布15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文創發展科:文化政策、文化交流、文化行銷、文化創意產業、藝文 補助與相關文化扶植及輔導等事項。 二 文化資產科:文化資產鑑定、修復與再利用計畫之審議、管理維護、 行銷推廣、活化運用及文獻館業務行政督導等事項。 三 藝術發展科:表演藝術、電影、電視、視覺藝術等創作環境之整備、 相關展演活動之統籌規劃、推廣計畫之擬定與執行、藝文行銷之整合 與國樂團、交響樂團、美術館、中山堂管理所及藝文推廣處業務行政 督導等事項。 四 文化資源科:文化館所、文化設施委外與經營管理、公共藝術推廣、 審議與補助、文化設施發展基金與公共藝術基金運作及受保護樹木管 理等事項。 五 文化建設科:文化設施之興建、設置、改建、修繕及文化資產修復等 相關工程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研究員、技正、秘書、視察、 專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國樂團、交響樂團、美術館、中山堂管理所、文獻館及藝文推廣處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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