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及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綜合企劃、事務、財產管理、廳舍營 繕、後勤及採購等事項。 二、火災預防科: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劃、執行、研 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消防安全管 理,違規行政裁罰及處理等事項。 三、減災規劃科:災害防救措施及計畫法規命令之擬訂、防災制度及減災 策略之規劃、災害防救業務城市交流、防災教育與宣導及防災科學教 育館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四、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應變中心運作及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執行、災害防 救業務會報及管考等事項。 五、資通作業科:資訊整合計畫推動、機房設備、通訊系統維護運作及資 訊安全制度推動等事項。 六、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項。 七、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規劃、督導、管理、考核、訓練及 救護宣導、衛生醫療單位協調等事項。 八、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火災資料統計、分析及火災調 查資料、火災證明之核發等事項。 九、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訓練、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十、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傷 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二、訓練中心: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學術倡導及研究發展等事 項。 十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高效能勤務派遣系統及業務系統之管理 維護、媒體聯繫與政策行銷等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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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4244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