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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18965號令修正發布第3、4、5、12、13條條文及編制表;增訂第4-1條條文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之研究,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及臺 北市國土計畫之擬定暨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與國際城 市交流及縣市跨域合作等有關事項。 二、都市規劃科: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修訂、專案變更及 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及相關系列法規之修訂、執行;都 市規劃管理制度如社區參與、回饋、空間獎勵及坡地管理等管理機制 。 三、都市設計科:臺北市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之研訂、都市及環境設計、 景觀規劃、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都市設計及景觀工程。 四、都市測量科:都市工程測量,數值影像製圖暨都市計畫樁位資料管理 、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都市規劃便民資訊 服務等有關事項。 五、住宅企劃科:住宅政策及策略規劃、住宅年度計畫及短中長程計畫研 擬、住宅市場及居住環境品質等資訊之收集及檢討、住宅資訊建置、 住宅基金管理運用,住(國)宅經營利用、產權處理與國宅貸款管理 及監督等有關事項。 六、住宅工程科:住宅開發方式與設計準則之研擬、住宅規劃及工程設計 、住宅工程及附屬工程之發包、施工及工程資訊管理等有關事項。 七、住宅服務科:住(國)宅租賃制度訂定、配租、租金收取及訴訟、其 他輔補、輔租及補助等有關事項,住(國)宅物業管理、住宅支援及 服務所涉管理等有關事項。 八、建築管理科: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與都市計畫管理及服務事宜。 九、資訊室:資訊系統之開發、規劃、管理、維護及地理資訊系統之推動 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公有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設計 師、管理師、科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4-1 條
    本局為辦理規劃、興建、工程督導、維護管理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額內調兼。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2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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