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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0329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綜理臺北市都市發展、住宅政策之規劃及工程事宜,設下列各科、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之研究,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及臺 北市國土計畫之擬定暨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與國際城 市交流及縣市跨域合作等有關事項。 二 都市規劃科: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修訂、專案變更及 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及相關系列法規之修訂、執行;都 市規劃管理制度如社區參與、回饋、空間獎勵、坡地管理等管理機制 ;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証明,土地使用分區証明及都市規劃便民資訊 服務。 三 都市設計科:臺北市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之研訂、都市及環境設計、 景觀規劃、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都市設計及景觀工程。 四 都市測量及資訊服務科:都市工程測量,數值影像製圖暨都市計畫樁 位資料管理、都市計畫資訊服務等有關事項。 五 居住政策及服務科:住宅政策及專案規劃、住宅市場輔導管理、住宅 諮詢服務、住 (國) 宅出售、國宅轉售等、住 (國) 宅出租、出租住 宅租金收取及訴訟、其他輔補、輔租及補助等有關事項。 六 財務及資產管理科:住宅基金管理運用、國宅貸款本息收回、直接興 建住宅收繳款、興建住宅基地之管用計劃、土地管理、清理及處分、 國宅商業設施標售 (租) 等有關事項。 七 住宅管理科:住 (國) 宅社區管理規劃及其管理組織輔導、國宅管理 維護基金、出租住宅維修及其社區環境改善、出售國宅保固及工程處 理、出售及出租國宅之檢修及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檢修之工程發 包事宜。 八 資訊室:資訊系統之開發、規劃、管理、維護及地理資訊系統之推動 等事項。 九 秘書室:研考、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法制業務、檔案管理 、公有財產管理、公務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業務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 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下設都市更新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需要得設規劃隊、 測量隊、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局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總工程司。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專門委員。 六 處長。 七 科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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