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上位計畫及都會環境之研究,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及臺 北市國土計畫之擬定暨相關開發或建設事業之研究、協調,與國際城 市交流及縣市跨域合作等有關事項。 二 都市規劃科: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修訂、專案變更及 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及相關系列法規之修訂、執行;都 市規劃管理制度如社區參與、回饋、空間獎勵及坡地管理等管理機制 。 三 都市設計科:臺北市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之研訂、都市及環境設計、 景觀規劃、開發許可之研擬、審議、管制、都市設計及景觀工程。 四 都市測量科:都市工程測量,數值影像製圖暨都市計畫樁位資料管理 、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都市規劃便民資訊 服務等有關事項。 五 住宅企劃科:住宅政策及策略規劃、住宅年度計畫及短中長程計畫研 擬、住宅市場及居住環境品質等資訊之收集及檢討、住宅資訊建置、 住宅基金管理運用,住(國)宅經營利用、產權處理與國宅貸款管理 及監督等有關事項。 六 住宅工程科:住宅開發方式與設計準則之研擬、住宅規劃及工程設計 、住宅工程及附屬工程之發包、施工及工程資訊管理等有關事項。 七 住宅服務科:住(國)宅租賃制度訂定、配租、租金收取及訴訟、其 他輔補、輔租及補助等有關事項,住(國)宅物業管理、住宅支援及 服務所涉管理等有關事項。 八 建築管理科: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與都市計畫管理及服務事宜。 九 資訊室:資訊系統之開發、規劃、管理、維護及地理資訊系統之推動 等事項。 十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公有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 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下設都市更新處及建築管理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總工程司。 三 主任秘書。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九 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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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100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952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溯自101年2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