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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兼 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科: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市容整理、妨 害風化 (俗) 行為取締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 二 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 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警察 事項。 三 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 之策劃、執行與評核事項。 四 戶口科: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 民防科:民防團隊編訓、防護及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六 外事科:外僑管理、外國團體安全維護、駐華使領館與官員保護、外 賓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歸國華僑安全維 護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七 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事項。 八 犯罪預防科:犯罪預防宣導、社區警政及自衛體系之規劃與執行成效 之考核事項。 九 陸務科:大陸地區偷渡犯查緝處理、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來台逾 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動查處、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 之業務。 十 秘書室: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 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一 督察室:員警申訴、考核、教育輔導、違法犯紀查處、傷殘慰問救 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內部管理業務、各種勤務、特種警衛暨首 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二 保防室:機密保護、防制滲透、保防教育、安全資料蒐集處理及其 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三 法規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 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事項。 十四 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公眾社團之聯 繫、新聞資料蒐集處理、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有關連絡 事項。 十五 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六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 狀況之控制、一一○報案管理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七 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處理、鑑識、分析,防爆勤務 ,影像處理,罪犯照片沖洗、建檔及語音蒐證鑑定事項。 十八 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 (勤) 務規劃、執行、演 (訓) 練及防情通 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技正、秘書、專 員、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技士、管制員、警報臺長、技佐、 巡官、巡佐、警務佐、警員、辦事員、線務員、警報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及 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之下設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 警察隊、婦幼警察隊、捷運警察隊、通信隊及臺北市少年輔導中心,其組 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督察長。 五 科長。 六 室、中心主任。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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